案例题

2020年9月2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 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0%计息;逾期按年利率16%计息;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率为7.34%)。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现有的及其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21年2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自己只应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应优先于乙公司的抵押权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已知,2020年9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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