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习题-单12
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显名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