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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精选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HQ07mf146023:
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这段话是什么意思,请老师给简单解释一下。谢谢!


老师:学员你好!该问题解释如下:由于商品房销售或公房出售都不是一步完成的,在销售过程中未出售房屋的产权人应是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如果在此时间段内涉及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话,那么作为未出售部分房屋产权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照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相应的费用.


2、bjr60823:
问题:白老师,P142页三、商品销售原则:(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这句话怎样解释?


老师:学员你好!请参见2001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这里指的是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以防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HQ07mf149291:
问题:老师好:35讲的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中楼梯的,还有房屋共用设备的修缮是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为什么不是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老师:学员你好!这里的内容请参考教材302页《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该文件中规定各层共用楼梯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摊,主要是因为异产毗连房屋未必就是住宅,而且这与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并不矛盾。因为即使是住宅,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来支付的话,其本质也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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